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解读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概念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什么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所泄露的信息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至于主观上有没有牟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以及诉讼当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什么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立案量刑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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